民办教育促进法

自考资讯2024-01-09 07:39:51职考无忧

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民办教育定义

    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本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

二、促进办法立法目的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三、民办教育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依法管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依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四、政府扶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为民办学校的设置、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和确定招生对象、标准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

五、民办学校自主权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程序、范围、时间和方式。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教师权益保障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职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的职业资格。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七、财务管理与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监督和审计。

八、违规处罚与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办学许可证。

九、附则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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